井田制的实质是什么?井田制瓦解的标志是什么?
来源:民企网     时间:2022-09-26 14:05:22

井田制的实质是什么?

井田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在井田制度时代,由贵族,即当时之封建地主派农业指导员负责协助扶植农民,在管教上之态度不能称为主人与奴隶间之从属关系,故有说私田收成坏责备官吏,公田收成坏则责备农民。当时之井田制,“私田”由每家佃农各自耕作,“公田”则由八家合耕之。

后来商鞅在秦孝公时废井田制。按照朱子的解释,有阡陌时即是当时有井田制度。农民所耕种之田地仍得归还封建主。但废除阡陌后,农民不论种多少田地,只缴纳赋税,土地已经变成私有,民生便安定了。

所以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奴隶社会,也没有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而是拥有短暂的封建社会。从商鞅废除井田制度之后,中国实行的政治制度实际上是建立在郡县制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制。

井田制中的公田和私田有什么区别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公田:公田在井田制实行初期占主体,它是指当时国家所拥有的耕地,天子将其封尚给臣子,臣子向天子缴纳贡赋、定期朝觐、随从作战。

私田:井田制实行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具的改进,大量荒地被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垦出来,成为其私有财产,他们使农民租种自己的土地,而不向天子纳贡,这就是私田。私田出现后,井田制开始瓦解。

井田制中的私田是什么性质

井田制的性质及特点

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井田制的特点是把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称为井田。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

井田制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周王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周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赐其子弟和臣属。周王对所封土地有予夺之权。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受封者还要向国王承担义务,就是要向国王交纳贡赋。在贵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隶和庶民集体耕种。

井田制瓦解的标志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春秋晚期到战国初期,彻底瓦解。

井田制下“公田”里的集体生产劳动与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里的集体生产劳动有相类似的一面,即集体生产劳动具有不易组织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低效率。

井田制的影响和意义

井田制的影响:

1、井田制度体现了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井田制度的建立给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

2、井田制是天子分封土地于诸侯,诸侯役使奴隶耕作,并以此维护统治,维护了奴隶社会统治的稳定。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意义:

从“井灌溉”和公田私田两个角度看,井田制的先进性甚至“划时代的先进性”,就似乎好理解多了。

首先是井灌溉。

掘井技术的推广和不断提升,极大促进农耕事业的广泛发展。这个发展,使得我们民族更早期、更稳步地形成农业为主的生产模式,进而成熟为最典型的农业部族。说“我们民族的历程源自一口井”,似显夸张;但井对我们这个民族的意义,的确不可小觑。

有井就有生机。有井的地方就有人居。北京为代表的北方很多地方的胡同,就跟井有关——“胡同”,据说在蒙语里,就是“井”的意思。虽然,今时,传统的“水井”已不多见,特别在城市里,更几乎绝迹,可“井”的概念,仍牢牢存留在民族化的记忆中——天南地北的我们,都习惯把凹进地面的规则人工通道称为“井”。至少,盖住通道入口的那个东东,我们仍称之为“井盖”。

在井田制被推出并贯彻执行的三千年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文明都处于比较典型的“奴隶制”社会阶段;甚至,一千多年后,也就是距今两千年左右时,全球来看,“奴隶制帝国”仍是“板正”的存在。

虽然,按照其实是“舶来”的社会发展理论观,井田制那个时代,也被划进了“奴隶社会”;而其实,井田制中的“私田”,作为一种历史的真实,硬铮铮说明,在那个时代,有大量的对土地拥有一定权利的“自耕农”。能够对土地拥有权利,哪怕只是部分、小部分,都肯定是具有人格的自由民,而不会是奴隶。

有资料讲,西周早期的“成康之治”时期(成王、康王在位期间,公元前十一世纪中叶~公元前十世纪前叶,总计约半个世纪)以后,至少有超过半数的可耕地,是“以禾赋邑、自耕自食”状态。果真如此的话,可以说,在那个时代,奴隶,作为社会“阶级”,很可能已不占主流;亦即,可以概念性地认为,那个时代,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社会发展进程方面,全球来看,呈相当显著的领先。

这种社会发展进程的领先,使得我们有机会在“封建”阶段拥有充分的探索、磨合、成长的时间条件,得以较早构建出具有高度融合力的封建式社会结构,从而凝聚出至今仍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基于农业生产模式的庞大民族。

井田制实际上为谁所有

法律分析:商周时代施行的井田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实则归国王所有。由于阶级社会本身便是私有制,因此井田制的实质是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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